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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婚育情况证明》办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28日 来源: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办理机关

户籍地或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二、所需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原件。

三、办理程序

(一)已经纳入统计管理的,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二)未纳入统计管理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情况,相应出具《婚育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