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员工办理人才引进落户应申报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2013-5-13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为员工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一)具有干部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
(二)在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需向所委托档案管理的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实行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人事代理协议和代理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1、《流动调配登记表》内容不得手写,反正面打印在一张纸上,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须在规定的期限进行年检,年检在有效期内;
3、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流动调配登记表》上加盖党委公章;
4、户籍证明、未婚证明、无犯罪证明等材料都在有效期内提报;
5、有随迁人员的要在《流动调配登记表》相关栏目写明;
6、《流动调配登记表》上工作简历从大学毕业起填写完整;
7、需提交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原单位工作现实表现材料;
8、硕士及以上单调的须提供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9、提供户口簿的须提供同时提供户口簿的主页、索引页、个人单页的原件及复印件;
10、未婚证明需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出具;
11、离异后申报人才引进的除提供离婚证明和离婚协议外,还需提供离异后的未婚证明。离异后如孩子随迁,需在离婚协议中表明孩子的归属权;
12、《计划生育调查表》内容需电脑打印,夫妻双方户籍不同的,需分别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盖章;
13、全日制大专学历需在现工作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并由社保办出具连续缴纳三年养老保险的对账单(接续卡);
14、需提供的人事档案应包括大学学籍材料和工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