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可以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及怎样申领
发布日期:2013-5-15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
1、登记失业人员;
2、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
3、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街道(镇)辖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农村劳动者。
上述人员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有固定营业场所,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可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或外出务工回乡之后;高校毕业生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注册时间,须在派遣期之内.
自谋职业扶持金申领程序
补贴申报。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6、返乡农民工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注: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人员,须为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上登记的经营者或负责人本人,不含出租车、货运车、客运车的车主。通过变更经营者方式自谋职业的人员,变更后须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方可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
此前已享受过公益性岗位、灵活性就业、创业补贴、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扶持金政策。
未享受扶持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可以享受自谋职业扶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