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
发布日期:2013-6-18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协保人员是国有企业改制分流安置遗留的最后一批固定职工,由原行业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保留缴纳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关系。为做好这些人员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调整市南、市北、李沧区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协保人员就业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到668元,协保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90元调整到730元。
就业补助标准调整范围:原市属及原区属企业办理协保手续,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灵活性就业或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能够提供就业证明且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查公示情况属实,并纳入就业管理的协保人员。其中,从事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城管协管员、安全生产助理和卫生清洁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协保人员除外。
生活补助标准调整范围:原市属及原区属企业中办理协保手续,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因身体有病等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