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9类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群体
发布日期:2013-9-6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统筹做好我市城乡就业工作,加大全域统筹和城镇化加快背景下的就业帮扶力度,近日,我市下发了《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9类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具体包括: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5.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8.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9.协保人员。是指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协保证明的人员。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等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⒈户口簿、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或《求职证》)。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离婚或丧偶证明及相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明。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持《低保证》。⒋残疾失业人员,需持《残疾人证》。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需持《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⒍协保人员,需持《协保证》。⒎失地失业人员,需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