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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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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24日   来源: 青岛政务网


1、今年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有哪些变化?


    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同时,从2014保险年度起,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0元,调整后的个人缴费标准如下: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每年5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310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730元。2014保险年度个人缴费工作,大学生将从9月1日开始,其他参保人群将从10月1日开始。


2、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调整状况如何?


    根据统计,2008年度,我市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大约为人均90余元,2010年财政补助增加到人均120元,2011年增加到人均200元,2012年增加到人均240元,今年又将提高到人均300元。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的提高,较好地增强了基金的统筹功能。鉴于财政补助提高到300元以后,居民医保基金收支仍然较为紧张,经与财政部门协商,2014及以后年度的财政补助标准,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并研究制定个人缴费随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同步提高的长效机制。


3、我市参保居民可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一)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5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


  (二)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各统筹分档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报销比例为: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0%;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85%。参保学生儿童报销比例达到80%-90%,如果是独生子女,报销比例大约在85%-95%之间。


  (三)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统筹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达到75%,在定点医院达到65%,但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予支付。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7.2万元。


  (五)符合标准的参保居民在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护理费可以报销。长期医疗护理不设起付线,入住社区定点护理院接受长期护理,居家接受医疗照料发生的医疗护理费可报销96%;在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发生的医疗护理费可报销90%。


  (六)患重大疾病、罕见病的参保居民可以按规定享受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七)今年将为参保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