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青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3-16
编 号:青民救[2015]3号 索引号:00511800800020020150015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标准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七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20元;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四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
二、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
(一)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
(二)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四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44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504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540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22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504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180元。
三、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
七区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55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8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85元。
四市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9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45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
(二)城市低保中的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
城市低保中的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等同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城乡低保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
七区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10元;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170元。
四市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190元;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140元。
四、建立保障标准备案制度
其他区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分类救助标准参照本通知制定,由区(市)人民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发布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五、执行时间
调整标准时间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