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青岛市失业登记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5-3-7 来源: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乡劳动者,以及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后仍在常住地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本市劳动者;
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本市劳动者;
3、因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本市劳动者;
4、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本市劳动者;
7、外地迁入本市的无业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如何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申请失业登记的人员,分别持以下材料,本市户籍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到常住地所在地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失业登记申请:
1、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2、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常住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3、已办理解聘备案人员的《失业登记通知单》;
4、被征地农民的被征地证明;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6、个人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查验失业登记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指导个人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登记失业登记信息,向非解聘备案人员发放《失业登记通知单》。之后,根据申请人已参加职业指导情况,予以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备注:非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到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办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