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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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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政策解答

 

发布:2015-03-04   青岛12333

 

1、工资总额包括哪些部分?

工资总额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企业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是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指的是应发工资,工资总额包含的项目都应计算在内。

2、工资应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3、加班加点工资应如何支付?

(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时间,超过部分按照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加班工资,即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享受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在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的情况下,应当支付加班费。

5、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工资如何折算?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如下: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6、加班加点有什么时间限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下列情况出现,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⑵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7、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发放的标准: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8、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9、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项目?

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⑵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职工培训费用、劳动防护用品,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丧葬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⑷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低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10、最低工资标准通常采用哪些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11、哪些企业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不能将此作为工资发放的标准。

12、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注意哪些问题?

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13、劳动者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时,是否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14、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哪些社会活动时,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1)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出席乡(镇)、县(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依法出庭作证;(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参加工会活动;(6)依法参加的其他社会活动。

15、企业可以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哪些税费?

(1)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4)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企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税费。

16、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7、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⑵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⑶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18、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如医疗期满(含延长医疗期)且劳动合同期满,可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等待鉴定结果期间,用人单位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19、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工作,是否要支付加班费?

答: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20、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劳动者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也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2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2、不属于工资总额范畴的项目有哪些?

答:(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23、青岛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自2015年3月1日起,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