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毕业生落户须知
来源:青岛公安网
一、受理单位: 各分、市局派出所
二、办理地址: 各分、市局派出所
三、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节假日除外)
四、许可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
五、许可条件:
下列条件之一:
1、回生源地落户;2、上学期间父母户籍地发生变化投靠父母落户;3、外地生源本科以上有接收单位。
六、申请材料:
1、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入市落户通知书》;
2、单位接收证明(外地生源毕业生提供);
3、户口迁移证或户籍证明(本市院校毕业生);
4、毕业证及复印件;
5、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本人居民身份证及一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
7、居民户口簿(或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
8、其他所需材料。
七、办理程序: 毕业生本人及亲属持上述材料到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八、备注:
其他所需材料一般是下列情况所需材料:
1、在本人固定住所处落户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或《承租房屋证明》;
2、在本市直系亲属处落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与户主或户内成员间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同意落户声明;
3、在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供集体户主管单位同意落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