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
来源:青岛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5-01-12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政策,规范政策执行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以及涉及补贴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两种情况)、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奖补),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包括市及区(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资金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上资金按照管理使用层次,实行分级负责、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政策执行及补贴资金使用
第五条 创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
1.申领范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⑴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下同);
⑵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
⑶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离开户籍所在街道(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下同)。
2.申领条件。
⑴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下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登记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年度时间范围内。其中,失业登记时间是指城乡劳动者在创业前,最近一次失业期办理失业登记的时间;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因户籍在青岛市区域内转移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按照上次证件的办理时间为失业登记时间。
⑵申领创业补贴的创业者,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其中,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的创业者,也应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变更注册时间应在失业登记之后。
⑶申领创业补贴的创业者,两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对两年内终止创业办理失业登记或办理提前退休的,应根据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数按比例退回创业补贴。
(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
1.申领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含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领1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2.申领条件。
⑴小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
⑵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其中,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创业者和招用人员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通过所创办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第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能力。通过金融机构支付工资包括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或网银代发、转账和汇款等支付形式,并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下同)。
⑶申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正常经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是指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工商注册登记,并经注册地所在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补贴申领程序
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的创业者,可按规定分别申领。2013年10月1日以前,已领取自谋职业扶持金或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再发放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1.申请。申领创业补贴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⑴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
⑶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⑴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⑵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2.审批。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补贴人员资格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并在《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创业者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汇总本区(市)申报情况,打印《创业补贴审批表》和《创业补贴人员花名册》。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2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3.资金拨付。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凭《创业补贴审批表》和审核备案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
第六条 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1. 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3.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申领补贴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其中招用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⑶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2.审批。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申领人员身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并在《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汇总本区(市)申报情况,打印《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审批表》。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2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3.资金拨付。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凭《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审批表》和审核备案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
第七条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1. 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对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欠发)的月份,当月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于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3.补贴期限。对同一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对从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2015年底。
(三)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季度申请,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申请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应向工商注册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
⑵《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
⑶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月份的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⑴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⑵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一次申请补贴的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审批。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申请补贴单位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对,如实填写《实地勘验表》,并由勘验人签字确认。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并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补贴单位吸纳就业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汇总本区(市)申报情况,打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审批表》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3.资金拨付。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凭《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审批表》和审核备案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
第八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人员范围。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和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以毕业证发证时间为准),在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且在社区内从事家庭服务、家电维修、早(夜)市经营服务以及自由从事撰稿、摄影等项目的灵活性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期限。除对初次申领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领取期限与原标准享受期限合并计算。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分别计算,不重复享受。
(四)补贴申领程序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发放的办法。
1.申请。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应于每年3、6、9、12月的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⑴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从事家政服务、婴幼儿看护服务、养老看护服务、病人看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事项的,需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所服务家庭成员出具的证明;在社区大食堂、日间照料中心、托老中心、干洗店等便民服务场所从事钟点劳务、保洁服务的,应提供服务场所出具的工作证明;从事小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的,需提供雇主出具的雇佣证明;为中小学生提供小餐桌服务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或其他证明;早、夜市经营服务的,需提供街道(镇)等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从事新闻、文学撰稿、摄影、歌手、法律服务、中介服务等项目的,需提供以此获得劳动报酬的证明;从事修鞋、理发、缝纫、家电维修、手表维修等服务项目的,需提供摊位所在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⑶从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服务项目的,需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如从事的灵活就业项目发生变化或本人户籍跨街道(镇)发生迁移的,须重新按规定申请,享受补贴期限累计计算。对于继续从事原项目的,享受补贴期间不需按季申报。对本通知下发前已从事灵活就业的,按原规定执行。
2.审批。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补贴人员的身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情况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并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汇总本区(市)申报情况,打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年1、4、7、10月的2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3.资金拨付。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按照资金来源渠道,由区(市)财政部门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凭《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和审核备案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
第九条 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1.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含人才储备期内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和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到青岛市用人单位(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下同)就业。
2.用人单位与被介绍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规定及时足额缴纳3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
3.介绍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城乡失业人员到失业前原工作单位就业的,其失业登记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2.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三)补贴申领程序
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实行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申报相结合。按以下程序办理:
1.信息录入。拟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开通网上经办用户。开展职业介绍后,应及时将被介绍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青岛就业网(统称“外网经办平台”,下同)。对未按规定录入相关信息的,不予受理和拨付补贴。
2.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外网经办平台查询,对职业介绍后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缴纳社会保险的,通过外网经办平台生成《职业介绍补贴人员明细表》,并向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上申报材料抽查审核其免费介绍和就业情况,并将抽查审核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
3.审批。经抽查审核无异议的,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通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外网经办平台打印《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职业介绍补贴人员明细表》,于每月10日前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2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4.资金拨付。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按照资金来源渠道,由区(市)财政部门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凭《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职业介绍补贴人员明细表》和审核备案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
第十条 跨户籍地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范围
本市户籍符合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条件,到户籍地所在区(市)以外的定点培训机构(经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下同)参加培训的人员。
(二)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定点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人员(含跨户籍地培训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外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培训结束后,通过外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向培训机构注册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2.审批。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并通知定点培训机构通过外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打印《跨户籍地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或《跨户籍地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以及《跨户籍地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或《跨户籍地创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于每月10日前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2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3.资金拨付。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按照资金来源渠道,由区(市)财政部门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凭《跨户籍地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或《跨户籍地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以及审核备案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跨户籍地培训补贴由市和户籍地所在区(市)两级财政负担,先由培训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垫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各区(市)跨户籍地培训情况,年终在市级就业专项资金及户籍地所在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中清算。其中,符合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培训补贴,仍按原渠道申请拨付。
第十一条 失地农民培训岗位补贴
(一)补贴范围
从2014年起,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征用造成失地且纳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管理的未就业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失地农民)。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对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的,除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外,按照我市就业技能培训同工种同级别补贴标准最高30%的比例,给予失地农民培训岗位补贴。培训岗位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由失地农民户籍地所在区(市)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财政根据各区(市)培训后实现就业人员领取的岗位补贴数,给予区(市)奖补。
(三)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失地农民参加技能鉴定合格后,由市或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合格人员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于每月10日前,向户籍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培训岗位补贴申请,并填写《失地农民培训岗位补贴申请表》。
2.审批。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并打印《失地农民培训岗位补贴资金审批表》和《失地农民培训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2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3.资金拨付。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区(市)财政部门凭《失地农民培训岗位补贴资金审批表》、《失地农民培训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和审核备案情况,将培训岗位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
第十二条 定向(订单)培训奖补
(一)奖补范围和标准
1.职业培训联盟定向(订单)培训奖补。按照《关于加强区市就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的意见》(青人社发〔2012〕69号),组建或加入职业培训联盟的定点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定向(订单)培训协议,对企业拟录用人员开展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后2个月内与合作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奖补。
2.重点建设项目定向(订单)培训奖补。定点培训机构与2014年以来确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签订定向(订单)培训协议,对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拟录用本市城乡劳动者开展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后2个月内与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奖补。
(二)实施程序
1.签订协议。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前,定点培训机构与企业或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签订《定向(订单)培训协议书》。
2.开班审核备案。培训开班5日内,定点培训机构应将培训人员信息录入外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并将加盖公章的《定向(订单)培训协议书》一并上传。
3.培训实施。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定向(订单)培训协议书》制定培训大纲、培训计划等,并严格组织实施。要指定专人负责授课质量、教学进度的过程管理,对学员进行考勤记录,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及时组织学员参加市或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技能鉴定。
(三)奖补申领程序
1.申请。培训结束后,由定点培训机构通过外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生成《定向(订单)培训奖补学员花名册》,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2.审批。区(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培训学员的培训鉴定信息和就业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并通知定点培训机构通过外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打印《定向(订单)培训奖补资金审批表》和《定向(订单)培训奖补学员花名册》,于每月10日前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2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3.资金拨付。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凭《定向(订单)培训奖补资金审批表》和审核备案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对资金由市级和各区(市)就业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市和区(市)按5:5的比例负担。在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执行期间,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青岛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2011〕82号)的,补贴资金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中列支。在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政策实施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可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对各区(市)此前符合条件未领取,以及因本区(市)扩大补贴范围、降低申领条件或提高(降低)补贴标准等发放的补贴,由各区(市)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资金预拨。每年第一季度,各区(市)根据上年度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资金使用和当年承担的任务情况,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需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资金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的各类补贴资金申请,市就业服务中心初审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对就业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预拨80%市级资金到区(市)财政,区(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配套后,专项用于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对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资金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由市财政预拨80%资金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拨付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资金清算奖补。每年5月、10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区(市)落实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及资金拨付情况,按照政策项目逐项进行评估核实。每年10月,各区(市)根据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实及资金拨付情况,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资金清算奖补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区(市)落实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及资金拨付情况,按照政策项目逐项进行评估核实,主要评估核实创业连续性、吸纳就业、投缴社会保险、培训后就业等情况。经评估核实,对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和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管理规范、资金拨付及时、审批手续符合要求的,给予清算奖补。清算奖补资金按照预拨资金拨付渠道和拨付流程进行拨付。
第十六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实现资金审批和管理全程电子化,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帐。每次审核后,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区(市)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按月整理汇总各类补贴资金拨付审批表,并于每月底前,一式三份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对未纳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和未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各区(市)拨付的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不得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资金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资金审批工作流程和监督管理制度,坚持内部监控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对第一受理人的监督检查。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资金受理、审核等工作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和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要在受理审批材料上签字,并对受理审批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街道(镇)业务受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受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经办能力;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受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条件受理核实申请材料,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少享受政策人员范围,不得随意增加或降低申请条件,对经审核合格享受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街道(镇)落实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政策、受理核实资金申请、落实岗位责任制等有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纠正和整改。在年度终了时要对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政策补贴资金进行清理和对账,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区(市)落实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业务指导,规范各区(市)的材料受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程序,要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各区(市)录入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的审核备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有关区(市)进行纠正,要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各区(市)对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采取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办法,实行公开招标聘请社会组织(机构)进行实地核实或代理代办,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规范。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就业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就业专项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