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政字〔2014〕10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1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对选择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上述补贴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分担体制解决,市与各区按5:5分担,四市自行负担。
二、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