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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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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

 

发布日期:2014-03-13 来源:青岛政务网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青岛开发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
(一)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200元(350元/人/月)。
(二)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四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76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20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456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38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20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180元。
三、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45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7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80元。
四市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920元(160元/人/月),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440元(120元/人/月),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020元(85元/人/月)。
(二)城市低保中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低保中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三)城乡低保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00元。
四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年1440元(120元/户/月)。
四、建立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标准备案制度
四市城市低保标准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分类救助标准参照市标准制定,由区(市)人民政府、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青岛开发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发布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五、执行时间
调整标准时间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