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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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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发布日期:2014-03-13 来源:青岛政务网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重点办好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十件实事的通知》(青政发〔2014〕1号)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为全市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青岛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实行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其中对80-8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20元,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2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按照《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执行。
三、发放办法
    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由区、市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随低保金按月发放。各区、市民政部门通过民政全业务平台,对符合发放标准的低保老年人,从满足年龄段分档的次月起发放高龄津贴,每月按时形成月度资金拨付单并做好书面发放单据的档案管理。
四、资金保障和管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各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负担;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各区、市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情况随城乡低保月报表一并上报。

    建立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高龄老年人的审定和资金发放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及时发放到老年人手中。各区、市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媒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