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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带薪休假将强制执行:纳入企业劳保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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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带薪休假将强制执行:纳入企业劳保年检

 

发布时间:2014-3-8   来源:青岛社保服务网

 

带薪年假制度从2008年实施以来,已经磕磕绊绊走了4年,虽然不少人因此受益,但仍有许多人只能望洋兴叹,不仅没机会获得带薪年假,就连正常的双休日、法定假日都得不到保障。近日我省下发通知要求落实职工带薪休年假制度,并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和创建文明单位考核,意味着此项政策将被强制执行。而实际上,目前各类单位在执行带薪休假时,存在严重的“旱涝不均”。

带薪休假将强制执行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旅游局、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均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订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依法应给予职工相应的工资报酬。

对于违反《通知》精神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单位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统计显示,职工因带薪年休假权益受损申请仲裁的情况“非常常见”,其中,职工在准备离职或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年休假权益的情况最多。

不安排休假应给“补偿”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带薪年休假制度依照的是2008年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假15天。”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休年假期间工资待遇与上班期间相同。

根据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报酬。

超三成人没享过“待遇”

国内一项调查显示,调查对象中今年已休假的人数占11%,准备休假的占15%,而选择不休假的占74%。而带薪休假难以落实的原因排序为:劳动力供过于求,强求休假担心失去工作(45%);工作忙,没时间(32%);不知道有带薪休假(23%)。

中青报社会调查中心近日对2441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54.5%的人从来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有23.5%的人偶尔享受过,仅有22%的人表示“每年都可以”。而中国社科院和国家旅游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33.1%被访的居民表示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17.85%的被访者没有固定双休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