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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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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2  

 

发布日期:2012-4-11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11、改系列申报职称有何规定和要求?

 

答:根据省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2009〕44号),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工作变动转换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其任职资历的计算可按转系列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 


12、已经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能否继续通过评审获得资格?

 

答:根据省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2009〕44号),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一律不得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13、国家行政机关可否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答: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均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少数特殊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意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但不聘任,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14、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人员如何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答:无主管部门单位(如个体、私营、股份制企业等)的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人事代理和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受理。 


15、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否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答:对已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其是否返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6、全日制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资格有什么规定? 


答:⑴现岗从事的专业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⑵所确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名称必须与现岗所从事的专业相一致; 

⑶经考核必须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符合相应专业档次的任职条件 

⑷从事对口(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必须达到规定年限,即:大、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确定“员”级资格;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被聘任“员”级职务满二年以上,可确定“助理”级资格;获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可确定“助理级”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级”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中级”资格。 


17、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能否确定专业技术资格? 


答: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执行人事部<企事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他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1991)鲁职改字第7号文件规定,对毕业后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包括“五大”毕业生),各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由单位行政领导确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经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半年或一年时间后,再予考核仍不合格者,即不予聘任,可调整从事其它适当工作。如从事与所学专业不对口的其它专业技术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评审,具备应任职资格后,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18、办理全日制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初次确认,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⑴《青岛市全日制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初次确认呈报表》(此表可到http://www.qdpb.gov.cn下载,并输入打印有关表格信息)一式两份;⑵毕业证及学位证复印件(验原件)。用人单位将材料准备齐全后报送确认机关,中级资格确认报送青岛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初级资格确认报送所在区(市)人事局或其主管部门人事处。 


19、为什么要对市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确认? 


答:由于各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对各系列的试行条例中任职资格条件的理解、执行和掌握的尺度上难免出现宽严不一的现象。少数地区和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政策性文件,有的建立或变相建立职称系列、档次;有的不按规定程序呈送,不按规定对不具备申报条件(如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等)的人员(含行政机关人员),对已开考的专业进行评审;有的还改变了职称工作管理体制,对本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使职称改革工作出现混乱。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的规定,为维护职称改革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权威性,按照既有利于人才流动、又保证本地区获同一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实际水平大体一致的原则,对调入人员要实行审核验印制度。 


20、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学时)是如何规定的? 


答:《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青政发〔2002〕3号)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实行学分制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任职年限内,平均每年应当完成不低于20学分的继续教育,并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晋升、评聘和续聘的依据之一。教育、卫生、会计、统计等行业系统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21、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答:专业技术人员主要通过参加各级各类培训、自学、获得各种科技奖励和发表论文、论著等方式取得继续教育学分。详细情况可登陆青岛人事政务网,查看《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青人发〔2002〕19号)。 


22、继续教育学分与职称评审如何挂钩? 


答:拟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平均每年不少于20学分继续教育任务的,职称评审时,凭《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证明书》,在《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选量化赋分表》中得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