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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交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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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交流服务  

 

发布日期:2012-4-17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1、引进国内在职人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青岛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及相关政策要求,在青岛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及高科园(以下简称市内四区)注册的用人单位,拟引进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⑵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 

⑶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 

⑷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⑸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的; 

⑹一般性工作交流不能造成新的夫妻分居。 

 

2、申领《青岛市居住证》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4〕17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以不改变其户籍或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高科园工作或创业的人员,可以申领《青岛市居住证》: 

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 

⑵具有全日制中专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本市本年度确定的紧缺急需专业的要求,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⑶其他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需经人才素质测评)。

 

3、如何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 

答: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84号 

)及相关政策要求,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报: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设施;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可从事以下人才中介服务:(1)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2)提供人才供求信息;(3)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人才推荐;(4)组织人才招聘;(5)开展人才素质测评;(6)组织与人才流动有关的各类培训;(7)人才信息网络服务;(8)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 

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有不少于40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可从事以下职业介绍服务:(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3)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5)依照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6)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7)经区、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具备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同时从事人才中介和职业介绍两项服务。 

对所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坚持分级管理原则,在我市区域内单位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报所在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中央、省驻青单位,省内市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我市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中央、省驻青单位,省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我市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得在我市单独投资成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我市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成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4、如何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 

答:人力资源招聘会包括人才交流会和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由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举办人才交流会,须按有关规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须按有关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申请举办人力资源招聘会(含人才交流会、职业招聘洽谈会)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当符合人力资源交流活动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2)交流会的名称、内容必须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符合;(3)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交流会应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场所;(5)符合国家、省、市财政、物价部门的收费规定;(6)具备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举办大型人力资源交流会要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有关规定。 

 

5、我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存放人事档案是否收费? 

答:为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我市出台了《关于规范我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青人办发〔2004〕116号),规定:取消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费,对我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义务人事档案代理服务。 

 

6、青岛市引进人才集体户的落户范围是什么? 

答:青岛市引进人才集体户落户范围是: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市内四区“三资”、私营企业、民办机构等单位,接收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及派遣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 

 

7、人事代理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哪些? 

答:在青岛市内注册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外地驻青办事机构、个体、民营企业;本市常住户口的个人。 

 

8、办理国内在职人才引进、落户,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审核的材料有:(1)申报单位的人才引进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考察意见、被引进人才基本情况)、拟引进人员原工作单位为其出具的思想工作表现材料、已婚人员还需提供调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和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盖章的《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被引进人才的学历证、职称证及聘书、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独生子女证、户籍证明、户籍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被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2)属企业引进的人才,需提供接收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流动调配登记表》、《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和《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中级职称的需缴纳一年以上、专科学历的需缴纳连续三年的对账单);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需提供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与接收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流动调配登记表》、调出单位所在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公室出具的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9、经核准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如何办理调动落户手续? 

答:经核准对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核发《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及《人事调函》。办理程序:(1)持《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人事调函》及户籍证明等有关资料到户口迁入地所在区公安分局办理《户口准迁证》;(2)持《户口准迁证》、《人事调函》等资料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及本人调出单位的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分别办理户口迁移、《干部介绍信》等调出手续;(3)按照规定的时间持《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信》、《户口迁移证》等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到并办理行政关系转移手续。如不能按期报到,须调出单位来函说明情况;(4)持《干部关系介绍信》、《户口迁移证》等资料,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10、申请办理落户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办理落户审查手续,必须由接收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负责整理提交所需材料,到本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属师范类的大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到教育局办理报到落户手续。 

(3)已婚人员申请落户且双方户口均在外地的,一般须夫妻同调(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除外),主调方必须具备落户条件,另一方在市内四区有接收单位。 

(4)落户审查手续是为引进国内在职人才免费办理的,目前社会上出现一些非法收费的代理机构,骗取钱财,望不要上当受骗。 

(5)原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6)在市内四区已有房产者,户口应落在住房内;无住房的,出具无房证明材料,户口可落在接收单位集体户上。 

 

11、大专或本科学历指的是哪些学校毕业生? 

答:“在市内四区引进国内在职人才需具备条件”中,具备本科或大专学历系指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科毕业。 

 

12、对现役军人配偶申请落户有何规定? 

答:军队干部配偶随军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发〔1991〕41号文件和青岛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国发〔1991〕41号文件的意见》(青人调字〔1992〕第1号)等规定的随军条件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