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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就业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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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就业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3-11-26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温馨提示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就业工作的最新政策,为规范我市外国人就业办理流程,自9月1日起,企业如需办理外国人暨台港澳人员就业业务,需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通业务申请,具体如下:

 

申请业务开通所需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请写明公司情况,申请开通业务名称,公司指定办理人信息);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印章或印章清晰印模;

 

3、指定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指定业务经办人需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并由公司提出申请,每个公司最多限定两人。如需更换业务经办人,请重新提出申请。如指定业务经办人为新入职人员,没有缴纳社保记录,可以有一个月的办理宽限期,在该时间段内办理相关业务,必须是持“一事一人一次”的法人授权书(一事一人一次:即办理一项业务,授权特定的人,且只能使用该授权书一次)。一个月后有缴纳社保记录方可继续办理相关业务。经办人办理业务需携带身份证原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外国人入境工作之前,到当地人社部门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用人单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办理外国人入境工作的邀请函。外国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邀请函等材料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办职业(Z)签证。外国人持职业(Z)签证入境十五日内,到当地人社部门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入境三十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许可手续。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只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和公安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才能在中国合法工作并且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否则,外国人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查处。

 

(一)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二)条件:是指除公民个人和个体经济组织外的青岛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聘用的外国人,并且要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外国人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工作职能

 

1、受理审核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受理审核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

 

(四)工作程序

 

1、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用人单位需填报《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基金会登记专用章”。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登记的基金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确定加盖章。外国文化中心需由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加盖公章。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需携带材料:

 

(1)外国人来青工作的申请报告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聘用外国人的原因、简况、职务等,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还须由总公司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

 

(2)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加盖总公司公章;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提交其登记证书复印件,用人单位盖章;外国文化中心提交其登记证书复印件,用人单位盖章;

 

(3)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4)外国人任职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

 

(5)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国外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附中文译件),或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福州南路85号)签发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六个月内有效);

 

(6)外国人有效护照复印件(含护照签发日期、有效日期及有效签证页);

 

(7)经本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公证时需附中文译件);

 

(8)外国文化中心还需提交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出具的《外国文化中心聘任工作人员确认函》;

 

 (9)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公证时需附中文译件);

 

 (10)单位员工近两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注意事项:

 

(1)注册在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上述材料先到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后,方可到市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经工商行政部门验印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过期不办延期手续。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必须上缴发证机关,不得自行销毁。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需十五个工作日。

 

2、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 外国人持职业(Z)签证入境后十五日内,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外国文化中心拟聘用的外国人凭就业许可证书和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出具的《外国文化中心聘任工作人员确认函》、《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署办理职业签证。用人单位需填报《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

 

需携带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正本;

 

(2)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福州南路85号)出具或确认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3)外国人有效护照、签证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正本及复印件);

 

(4)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三张。

 

(5)外国文化中心还需提交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出具的《外国文化中心聘任工作人员确认函》、两国政府签订的互设文化中心的双边协议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注册在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上述材料先到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后,方可到市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外国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后,需在该外国人入境三十日内向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宁夏路272号)申办居留手续。

 

(3)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需五个工作日。

 

3、首席代表、代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 首席代表、代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中的外籍负责人(首席代表)免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首席代表、代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 按照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协议,受聘来华工作和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持职业(Z)签证入境后十五日内,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中的外籍负责人(首席代表)凭民政部批准文件(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基金会登记专用章”)和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署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凭职业签证、民政部批准文件(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基金会登记专用章”)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申请办理就业证。用人单位需填报《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需携带材料:

 

(1)经本单位验印的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登记证或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用人单位盖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首席代表证、代表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政府、组织间聘用外国人协议(复印件);

 

(3)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4)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福州南路85号)出具或确认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5)外国人有效护照、签证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正本及复印件);

 

(6)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三张。

 

(7)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还需提交民政部批准文件(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基金会登记专用章”)。

 

(8)外国人来青工作的申请报告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聘用外国人的原因、简况、职务等,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须由总公司盖章);

 

(9)经本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公证时需附中文译件);

 

 (10)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公证时需附中文译件);

 

(11)单位员工近两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

 

注意事项:

 

(1)注册在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上述材料先到所在地人社部门案后,方可到市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外国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后,需在该外国人入境三十日内向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宁夏路272号)申办居留手续。

 

(3)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需五个工作日。

 

 4、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延期 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延期,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满前45日内办理。用人单位需填报《延长外国人就业期限登记表》一式二份。 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延期需携带材料:

 

(1)延期申请函(说明延期原因、延长期限等,用人单位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正本;

 

(3)外国人有效护照、签证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正本及复印件);

 

(4)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注册证、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三张;

 

(6)单位员工近两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注意事项:

 

(1)注册在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上述材料先到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后,方可到市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的延期附页用完,需加带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以制作新证。

 

(3)外国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后,需在十日内到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宁夏路272号)申办延长外国人居留手续;

 

(4)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延期需五个工作日。

 

5、外国人申请变更工作单位 外国人在青岛辖区内变更工作单位。 用人单位填报《外国人就业变更(补办)登记表》一式二份。 申请变更工作单位需携带材料:

 

(1)原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说明离职原因及离开时间),如原单位已注销或关闭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

 

(2)现单位的任职证明;

 

(3)现用人单位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4)《外国人就业证》(正本);

 

(5)外国人的有效护照、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6)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三张;

 

(7)现单位员工近两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8)由普通行业进入餐饮、食品、饮水等行业工作的,还需提供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福州南路85号)出具或确认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注意事项:

 

(1)注册在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上述材料先到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后,方可到市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如在变更工作单位的同时还需延期,则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增加照片一张及延期申请函(说明延期原因、延长期限等,用人单位盖章)。

 

(3)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手续的,需五个工作日。

 

6、从外地迁移我市工作的外国人 外国人从外地迁移到青岛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填报《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需携带材料: 

 

(1)外国人来青工作的申请报告(说明聘用原因、职务、期限等,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盖章);

 

(2)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3)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4)外国人任职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

 

(5)迁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外国人就业证》迁移证明(15个工作日内有效);

 

(6)外国人的有效护照、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7)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三张。

 

(8) 经本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公证时需附中文译件);

 

(9)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福州南路85号)出具或确认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10)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公证时需附中文译件);

 

(11) 单位员工近两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注意事项:

 

(1)注册在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上述材料先到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后,方可到市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办理《外国人就业证》需五个工作日。

 

7、外国人办理就业证遗失、注销或迁移手续

 

(1)办理《外国人就业证》遗失声明,需携带材料:

 

用人单位对遗失《外国人就业证》的情况说明;

 

有关部门出具的挂失(失盗)证明。

 

(2)《外国人就业证》注销、《外国人就业证》迁移携带材料:

 

用人单位出具的外国人就业证注销申请或迁移申请(说明原因及具体的去向,用人单位盖章);

 

《外国人就业证》(正本及复印件);

 

拟迁移外地工作的,由迁入地的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加盖迁入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 注册在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上述材料先到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后,方可到市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外国人就业证遗失,需到青岛日报社登报(青岛日报)声明作废,方能补办新证。

 

8、外国人就业变更相关内容:单位名称、证件号码、住址、遗失补办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下述手续需填报《外国人就业变更(补办)登记表》一式二份。

 

(1)外国人就职的单位更改名称,申办证件单位名称变更携带材料:

 

申请变更报告(说明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盖章);

 

有关部门同意更名的批文(正本及复印件);

 

更名后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国人就业证》(正本);

 

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三张。

 

(2)申办证件号码变更携带材料:

 

申请变更报告(说明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盖章);

 

变更证件号码前、后的外国人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外国人就业证》(正本);

 

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三张。

 

(3)申办证件住址变更携带材料:

 

申请变更报告(说明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盖章);

 

新住处的住宿证明或房产证明(由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

 

《外国人就业证》(正本);

 

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三张。

 

(4)遗失补办《外国人就业证》,需携带材料:

 

已在《青岛日报》上刊登的《外国人就业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人任职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

 

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国人的有效护照、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三张。

 

注意事项:

 

(1)注册在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上述材料先到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后,方可到市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办理上述手续需五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66773812 66773813

 

(七)办公地点:青岛市福州南路9号新世界大厦四楼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