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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购房入户条件及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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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入户条件及办事流程

 

所属机构:市公安局(青岛市)

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公地点:辖区派出所

 

1.办理条件

购买10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宅并实际居住

 

2、所需申办材料

书面申请 (1份 ,出具单位:个人 )

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1份 ,出具单位:国土 )

购房合同 (1份 ,出具单位:售房企业 )

购房发票 (1份 ,出具单位:售房企业 )

购房所在地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出具单位:工作单位、工商 )

户口所在地无业证明 (1份 ,出具单位:人社 )

户籍证明、身份证 (1份 ,出具单位:公安 )

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公安户籍证明、个人档案、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DNA鉴定报告 (1份 ,出具单位:民政、计生、法院、档案管理机关、公安、卫生、司法鉴定 )

 

3、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地点

办理部门

申请

持申报材料申请

辖区派出所

户籍窗口

 

4、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名称

依据

户口准迁证

5元

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31号

收费依据文件

户口簿

10元

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31号

收费依据文件

 

5、办理条件依据

青政发【2007】13号

第二条第五款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在市区(市内四区和三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落户。

 

6、设立依据

青政发【2007】13号

第二条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7、申报材料依据

青岛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1)房屋产权人书面申请; (2)《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3)购房所在地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稳定的经济来源证明;(4)户口所在地无职业证明(5)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须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6)随迁人员系夫妻的,提供《结婚证》;随迁人员系成年未婚子女的,提供未婚和无业证明;(7)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来源:青岛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