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入户条件及办事流程
所属机构:市公安局(青岛市)
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公地点:辖区派出所
1.办理条件
购买10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宅并实际居住
2、所需申办材料
书面申请 (1份 ,出具单位:个人 )
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1份 ,出具单位:国土 )
购房合同 (1份 ,出具单位:售房企业 )
购房发票 (1份 ,出具单位:售房企业 )
购房所在地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出具单位:工作单位、工商 )
户口所在地无业证明 (1份 ,出具单位:人社 )
户籍证明、身份证 (1份 ,出具单位:公安 )
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公安户籍证明、个人档案、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DNA鉴定报告 (1份 ,出具单位:民政、计生、法院、档案管理机关、公安、卫生、司法鉴定 )
3、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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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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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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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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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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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申报材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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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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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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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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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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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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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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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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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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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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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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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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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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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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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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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条件依据
青政发【2007】13号
第二条第五款: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在市区(市内四区和三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落户。
6、设立依据
青政发【2007】13号
第二条: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7、申报材料依据
青岛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1)房屋产权人书面申请; (2)《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3)购房所在地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稳定的经济来源证明;(4)户口所在地无职业证明(5)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须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6)随迁人员系夫妻的,提供《结婚证》;随迁人员系成年未婚子女的,提供未婚和无业证明;(7)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来源:青岛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