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婚育情况证明》办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28日 来源: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办理机关
户籍地或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二、所需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原件。
三、办理程序
(一)已经纳入统计管理的,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二)未纳入统计管理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情况,相应出具《婚育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