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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惠民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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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惠民十二条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28日 来源: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实行为民办事首接责任制

人口计生部门办理相关证件、证明的,由首接单位负责办理或全程联系办理,严格落实群众办事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制度,并遵守相关事项办理时限的承诺。

二、简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程序

流动人口可持相关材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一张二寸合影照片)在现居住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对已纳入现居住地服务管理且婚育情况清楚的,即时登记发放;对未纳入现居住地服务管理的,现居住地镇(街)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及时与流动人口户籍地联系,限时予以办理。

夫妻双方均为青岛市户籍的,或一方为外省户籍的,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一张二寸合影照片)齐全的,即时登记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夫妻一方户籍地在青岛市、另一方属山东省内青岛市外的,按规定属于青岛市统计管理的,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登记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按规定不属于青岛市统计管理的,由青岛市户籍一方的镇(街)负责联系对方户籍地,限时予以办理。

三、简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户籍为青岛市的流出育龄妇女凭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和村(居)出具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婚育状况证明》(已婚的还应出示结婚证),到户籍所在镇(街)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人证件资料齐全的,即时予以办理发放。流出人员无法亲自办理的,可通过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四、简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独生子女父母凭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中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一方户籍在省外的,需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出具的证明),到户籍所在镇(街)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现场可确认其真实有效的,即时办理发放。

五、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或至少一方具有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享受不低于400元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六、实行免费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服务

户籍在青岛市的城乡已婚育龄妇女和居住在青岛市且纳入管理服务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依法免费获得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皮下埋植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七、开展免费避孕药具发放服务

城乡居民和居住在青岛市的流动人口可通过送药具上门、药具免费发放点自取、电话预约发放、药具自助发放机发放、“一证通”发放、免费快递到户发放等多种药具发放形式,免费获取避孕药具。

八、免费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服务

在各级人口学校或和谐(幸福)家庭服务中心开设人口计生、和谐家庭、健康养生等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讲座,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村(居)民均可免费参加。采取定点自取和不定期入户发放等形式,免费发放人口计生相关宣传品。

九、实行妇女住院分娩补助

具有青岛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青岛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青岛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的,补助500元。

十、开展人口计生公益金救助

主要指对夫妻一方户籍在青岛市且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其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重大伤残或患有重大疾病的,给予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对夫妻一方户籍在青岛市,其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对村(居)计生主任任职期间因公发生重大意外伤残的,给予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和经市公益金办公室研究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十一、人口计生奖励优惠财政统筹部分直通车发放

将青岛市本级、区市级财政统筹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和住院分娩补助金等,通过定期打入当事人个人银行账户的发放办法,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二、公布人口计生服务政策查询网站

天盟信息网站:www.tianmeng.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