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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计划生育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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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计划生育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0日 信息来源: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问:中国人与外国人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前生育,应该如何处理?

答: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理。如果已经生育,请抓紧时间补办相关手续。

 

问: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吗,应该怎样办理?

答: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年满30周岁后,在怀孕前到镇街计生办申请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出具的生育证明;父母的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我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网站上有具体的办理流程,希望能够帮到您。

 

问:办理生育证后由农村迁到城市,生育证是否继续有效?

答:如果您将户籍由农村迁入城市,或由农村居民变更为城镇居民,即不再符合母女都是农村居民的条件,按照山东省统一规定,应该收回生育证,不再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

 

问:计划生育办证难问题是否在我市存在?

答:计划生育办证难问题,是个全国性问题,但在我们青岛的确不存在。“办证”,就是个为民办事问题,本着便民利民惠民理念去做就不是难题。这几年我市在全国率先简化办证程序和流程,推出了《便民惠民十二条》,对群众办证实行“首接责任制”、办结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在我市,不论是当地居民还是流动人口,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都可以即时办理。我们的做法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给予了点名表扬。

 

问:特别扶助对象有哪些条件?

答: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①夫妻双方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②女方年满49周岁;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此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也享受特别扶助。

 

问:特别扶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经鉴定为一等、二等、三等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特别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200元、100元。

 

问:再婚家庭什么情况下可以生育?

答:有三种情况可以生育。一是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的,二是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没有生育子女的;三是在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达到一定年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